《基本法》、人大釋法及特區籌委會說法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99年首次人大釋法:「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96年特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持雙程證人士在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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