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挑戰入境例打上終院

【本報訊】外籍傭工爭取居港權案件始於○九年,多名在港工作逾二十年的外傭,指《入境條例》中列明他們在港工作期間不被視為「通常居港」,認為條文有違《基本法》,在提出司法覆核時獲勝訴。政府曾擔心裁決會令逾十二萬五千名外傭合資格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不久後即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三月推翻原審決定,外傭隨即在六月要求終審法院作終極裁決獲准,案件並已排期明年二月廿六日聆訊,惟聆訊未正式開始,又引發新一輪尋求人大常委澄清事件。

爭辯「通常居港」

事實上,早於外傭居港權的司法覆核聆訊前,已有輿論指案件最終可能須交人大釋法,但代表外傭的組織仍選出五名人士分三案提出司法覆核,包括一名在港工作廿四年的菲傭、一對菲籍夫婦及一對菲籍母子。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九月底頒下裁決,認為入境處引用的《入境條例》第2(4)(a)(vi)條,即把外傭在港工作不視作「通常居港」,是違反《基本法》第24(2)(4)條,即外國人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屬香港永久居民的條款,因而裁定申請人勝訴。然而三宗案件因細節上的不同,最終只有兩名外傭獲判勝訴。

惟上訴庭今年三月處理政府的上訴時,認為外傭在港工作不屬「通常居港」,裁定入境處的政策並無違反《基本法》,判政府勝訴。兩名在原審勝訴的申請人,今年六月即向終審法院要求詮釋有關法例,並獲終院批予上訴許可,已排期明年二月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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