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在他報寫道:「1997年前出生的港人皆為英國國民(海外),身為國民(英國),心懷國家時,拿出一面旗來舉舉,難道不是天經地義之事?」
他的說法是法理上正確,但問題是英國政府承認不承認他所說的法理。九七年前在港出生者可以這樣做,九七年不在香港出生,或九七年後才出生者又怎樣呢?當英國政府不承認香港九七年出生者為今天的英國國民,BNO只是旅行證件,拿着BNO要在英國居留不可以,到英國要求享受英公民權利不可以,甚至在香港或海外,要英國政府的機構救援時,相信也難得到理會。
王岸然呼籲「香港的BNO有必要從速組織起來,為自己的居英權有所行動」,「組織龐大的示威隊伍到英國和歐盟領事館請願」。我絕對贊成,因這與我無關。即使我是九七前在港出生,但我從不承認我是英國國民,而只是英國殖民地被統治的人民。我拿的是特區護照!
依王岸然說,與其對特區政府示威,舉英國殖民地的旗。倒不如冤有頭,債有主,去英國總領事館示威,甚至飛往倫敦示威,更有道理。這批人應如王岸然所說,按《人權公約》,有權自由離開自己的國家。他們不認是中國人,便請離開,去英國求收容吧。我比王岸然更進一步。那些英國給居英權,卻又守秘密不公布者,如曾蔭權一類,請他們堂堂正正承認自己是英國人,與那一小撮年輕人一起高舉英國旗、殖民地旗。不然就請公開宣布放棄居英權,不要做深藏香港內部的「無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