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人在土地糾紛中蓄意破壞,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蓄意破壞他人財物屬刑事罪行,莫論業權誰屬,任何人也絕不能毀壞租戶物品。
「以暴力收地呢樣嘢,已經唔關業權係邊個嘅事!」陸直指,租戶被人以挖泥機闖入後花園,甚至強拆祖屋,統統屬於不法手段,已干犯刑事毀壞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三年。
不過,陸補充,刑事毀壞的刑罰一般以賠償為主,實際上較少會判被告入獄,而賠償金額亦因被破壞物品的價值而有所不同,以上述個案為例,新界的舊屋價值不高,賠償金額偏低,故此阻嚇作用不大。
此外,元朗區議員黃偉賢稱,警方處理此類土地糾紛個案時,不應將焦點錯放在土地擁有權的爭辯,令租戶得不到保障。他強調,即使有人成功收購地皮,但在法律上仍無權侵入租戶範圍,更遑論大肆破壞,「你要收番塊地,應該去土地審裁處申請許可,租客再唔還,咪叫執達吏囉,點都唔可以硬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