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警隊「明日之星」的警司黃冠豪,被指去年涉嫌三度收受相熟火鍋店提供的飲食折扣及饋贈共五千六百四十多元,而沒向上司申報,亦對該店無牌賣酒視若無睹;當火鍋店申請酒牌時,身負把關職責的黃又疑未有提出反對,而被廉政公署控以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開審。庭上播放黃的錄影會面片段,他透露該三次打邊爐聚會中,皆有警界高層同事參與,並在該店未領酒牌前,眾人享用店內提供的酒類飲品;惟他辯稱因信任店方而沒有檢查單據金額,故並不清楚實際費用。
現遭停職的被告黃冠豪(五十歲),在事發時因擔任灣仔警區分區指揮官,有責任就區內食肆申請酒牌提供意見,故他對酒牌是否獲批有關鍵性影響。控方開案詞指他分別於去年六月十日、七月七日及八月七日,三度接受銅鑼灣火鍋店「辰田食棧」董事提供的飲食優惠及饋贈,即四千五百多元折扣及獲贈一支值千多元的威士忌。
被告並在「辰田」未獲酒牌前享用該店提供的酒類,期間從沒上報或按警方內部指令制止賣酒。及至八月八日,被告在審閱「辰田」的酒牌申請時,又未有依責提出反對,控方指這顯然是蓄意及嚴重不當的行為。
控方昨先播放被告的會面影片,被告表示與涉案火鍋店「辰田」的股東陳棣榮相熟,常和同事到該店聚餐,有時先由被告付款後各人攤還。由於他是熟客,訂枱常獲貴賓房優待。被告在影帶中提及該三次涉案飯局上的出席者不乏警界高層,六月十日那次有署長秘書、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七月七日有高級女督察,被告的姓馮副手亦有出席。之後被告講解酒牌申請程序,指每當食環署轄下酒牌局收到酒牌申請後均會尋求警方意見,被告角色正是當中關鍵人物,他指「批定唔批(酒牌),由我決定!」控方指八月八日被告在審閱「辰田」的申請時只建議加入人數上限的持牌條件,不反對申請。
片段中,廉署人員取出火鍋店單據,指證店方在涉案日子裏曾提供被告「特別優惠」,而單據上寫有「陳老闆之友」、「黃警司」、「八折」等字眼。被告則表示對此不知情,他強調:「我係熟客,冇check單,佢話咁多就咁多」,又稱自己有時「飲大兩杯」,不會檢查單據金額。庭上另播放一段由廉署人員於八月七日行動的拍攝片段,顯示「辰田」未領酒牌前,已向被告等人提供威士忌及啤酒。控方今日傳召證人作供。
案件編號:ESCC 219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