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纏擾事件的受害人袁彌明懷疑,自己的地址之所以被狂迷知悉,全因參加立法會選舉時,資料被刊載在政府憲報上所致。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言人指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規例》)第21(1)條規定,選舉主任必須在提名期屆滿十四天內,在憲報刊登一份公告。而第21(4)條則要求,為某地方選區刊登的公告,必須述明每份就該地方選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及每份候選人名單所獲編配的號碼,及每份名單上每名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姓名及主要地址。
在九月立法會選舉期間,與袁彌明在新界東合組名單,最後成功當選的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前晚亦有陪同袁彌明往警署報案,他對事件感憂慮,希望警方盡快完成調查。對於袁彌明懷疑自己的住址是因為立法會選舉而曝光,陳志全認為,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反省,到底為何要有上述要求:「雖然話選舉要公開同透明,但公開候選人完整地址,其實有乜必要呢?」他承諾,稍後會研究當年草擬法例時為何有公開候選人完整地址的要求,有需要時會向政府施壓,要求修訂相關法例。
今次事件涉及女性被狂迷纏擾,事實上上屆政府去年底亦曾就封塵多年的《纏擾法》立法作公眾諮詢三個月,諮詢今年三月底結束,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正分析和研究相關事宜。資料顯示,政府擬將下列各項行為界定為「纏擾」,包括: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送贈受害人不欲收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破壞受害人的財產,以及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