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走私嬰屍入境可囚十年

「養鬼仔」有機會被控非法處理屍體罪。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在供人居住的處所內存有人類屍體超過四十八小時,或存有任何放置於棺木內的屍體超過七天即屬犯罪。

本港律師梁永鏗指,市民一旦違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有關於供人居住處所內存有屍體的規定,可被判入獄兩個月及罰款港幣五千元,惟法律定義中未有界定何謂屍體,故被告可能以「鬼仔」屬胚胎為由抗辯。

內地律師陳志榮則表示,運送動物屍體牽涉衞生安全問題,被內地海關禁止;若有人帶嬰屍入境,即違犯走私罪,隨時要負上刑責,最高可判處入獄十年。

此外,全民健康動力主席勞永樂擔心,嬰胎乾屍雖然經過處理,惟身上仍可能殘留生命力較強的病毒,如輪狀病毒、腸病毒等,除非曾經過濃度高的消毒防腐劑福爾馬林處理,否則不適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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