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期限須改基本法

【本報訊】《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新界原居民的權益亦受到保護,林鄭月娥提出為丁權劃下期限,丁權至二○四七年為止。有法律學者認為,必須修改《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有關保護原居民權益的內容,否則必定引起司法覆核。

丁權或丁屋權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六七年暴動後及七十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港英政府為得到原居民的支持,於七二年實施小型屋宇政策,規定新界原居民男性只要年滿十八歲,便可每人一生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三層高、每層面積不超過七百平方呎的丁屋。

24萬原居民享權利

根據鄉議局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原居民有廿四萬。政府亦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要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同意方可。

林鄭月娥提及《基本法》對原居民有一定保障,《基本法》第四十條便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有關的「保障期」應由回歸起計五十年,因《基本法》第五條中亦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及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基本法第四十條有關保障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內容,不在中英聯合聲明之內,政府要改變新界丁屋政策,根本毋須以二○四七年為界限。但他亦補充,若要為丁權設下期限,宜先修改基本法第四十條,否則將會遭到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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