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戰」三青破公園強姦案

三名中學男生凌晨途經大埔道休憩花園時,赫見一對男女正在性交,遂好奇下駐足觀看,卻發現女方狀似不清醒,三人覺事態嚴重遂以手機拍下片段並即時報警,警方趕至拘捕涉案男子,他承認當時正強姦女方,而警方發現該女子有嚴重精神分裂症。涉案男子昨在高院承認強姦罪,被法官判處入獄四年,法官亦特別要求警方代為表揚該三名十七至十九歲青年見義勇為,令警方能將被告繩之於法。

法官判刑時表示,沒有資料得知女事主在案發時是否清醒,但被告確實為了一已私慾而犯案,且罔顧女事主意願,乘人之危且行為可恥。但法官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且沒有向警方隱瞞案情,故已給予最低的六年作量刑起點並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官亦要求警方向三名青年表明,希望他們不要取回載有強姦片段的記憶卡,又或將片段洗掉而不要保存。

女事主患精神分裂症

卅六歲任職餐廳水吧的被告柯漢文,承認於去年七月三日在大埔道及青山道交界的公園,強姦四十歲的女子X。案情指,兩名青年凌晨二時許路經案發公園時,發現被告與X正在性交,兩人上前察看,後來另一青年加入,但三人發現X毫無反應看似不清醒,其中李姓青年即以手機拍下片段,另一名關姓青年則報警求助。

警方凌晨三時許抵達公園入口,見被告正從後扶着X離開,被告發現警員後立刻丟下X逃走,惟最終被捕,警方亦發現X不清醒,將她送往明愛醫院診治。被告警誡下表示不認識X,當時他在公園外飲酒,進入公園坐下發現X向他微笑並坐近他,被告有觸碰她手及胸口,其後離開公園買酒,回來看見X躺在地上,他便與X性交。被告承認他無理會X當時是否清醒並打算強姦她。調查發現,X自○二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症,於去年起入住康復中心。

辯稱因酒精影響犯案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對事件感後悔,被捕後即時向警方招供。律師指被告一直有酗酒習慣,當日他剛放工且與同事鬧翻,駕電單車回家途中到涉案公園外打算借酒消愁,被告到便利店買了四樽竹葉青酒,喝後感到醉意,亦因酒精影響犯案。律師指被告無用武力且無預謀犯案,只是利用事主不清醒的機會犯案。

據警方庭外稱,警方當日並不知道事主為何神志不清,亦不知她有否喝酒,只發現被告滿身酒氣。警方其後在醫院替事主錄口供時,發現她語無倫次,未能成功錄取口供,故除被告警誡供詞及三名青年的錄影片段外,警方無從得知當日發生何事,但附近便利店的閉路電視確拍到被告買下多樽竹葉青酒。

案件編號:HCCC 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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