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人被指乘搭港鐵時隔着運動褲以勃起陽具摩擦女乘客大腿,經審訊裁定非禮罪成判囚三周。他早前在高院上訴昨獲得直撤銷定罪。法官裁判時指原審裁判官李國威錯誤理解傳道人的警誡口供,誤將他形容女事主說話,理解成他承認對女事主有所動作。此外,裁判官亦沒有處理好女事主與其他控方證人證供分歧之處,故認為定罪不穩妥需予撤銷。
上訴人吳漢超(四十七歲)案發時是柴灣平安福音堂傳道人,原被控在去年九月十三日早上於一列由北角駛往炮台山的港鐵車廂內,非禮年約廿餘歲的女事主。
高院法官昨接納上訴人一方之論點,裁定他上訴得直。法官指上訴人最初被捕時,曾表示「我無非禮佢」;之後他再錄口供,警員問他「佢」是指誰人,上訴人回答「話我喺港鐵車廂入面用我下體觸到佢嗰個女人」。惟原審裁判官卻將此供詞誤解成,上訴人承認有用下體觸碰事主,法官指這是事實上的嚴重錯誤。
此外,事主在警署錄取口供時,曾經先後說過上訴人是用腹部磨她手肘、以及用下體磨她腰與臀之間,這與她庭上說法不符。
事主為此矛盾曾在庭上辯稱,指警員當時寫錯口供,並稱她可在法庭再更正,不過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此事。法官指出,在控方證人口供出現矛盾時,裁判官有責任作出分析,解釋接納事主矛盾證供的原因。
法官表示本案其他證人,均沒有目擊事發經過,故此事主是指控上訴人的唯一證供來源。
法官同意控方所講,指出上訴人事發時沒有穿上內褲,其行為確實是非常可疑,但是,今次上訴要考慮的是事主證供是否沒有疑點。基於上述論點,法官認為控方證供未能達到定罪的標準,故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
案件編號: HCMA 27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