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人員身為執法者卻觸犯法例,日前在上水以消防車輛拖拉一艘放在拖架上的新購置氣墊船,由大馬路駛至梧桐河河邊準備測試,並沒有按法例在船尾掛上「拖車」字樣標示,涉嫌觸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消防處承認涉事船隻當時未有按法例掛上標示,但解釋相信是操練時意外鬆脫遺失標示而未有及時察覺。運輸署指,凡觸犯有關規例,首次定罪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警方則表示,一旦接獲任何人士舉報事件,定會作出跟進調查。
事發於本月十一日,一輛掛有消防處F字頭車牌,車身漆上「消防周記」的消防車,於早上十時許響着紅色警示燈以拖架拖着一艘氣墊船,沿上水天平路轉入龍琛路,與數架消防車直駛至梧桐河河畔一處空地,但氣墊船船尾並無按法例掛上拖車標示。期間消防人員將氣墊船放在河上來回打圈行駛測試,有廿多名消防人員與數名外籍人士在場。
消防處新界北區現有兩艘氣墊船用作水浸救援工作,但已服役十多年屆更換年期。消防處發言人表示,該艘新氣墊船是用作更換舊船之用,近日移交消防處,由消防處及海事處人員在梧桐河檢驗測試及接受操作訓練。
對於運送新船時無掛拖車牌,消防處發言人解釋,因該拖車牌是臨時裝置,相信是意外遺失後未及時發覺所致,事發後消防處已即時跟進,並由工程部門加強鞏固拖車牌,以免再鬆脫,相信今次是個別事件,已作適當處理。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任何被拖車輛尾部須附有一個「ON TOW」及「拖車」字樣的標示,如觸犯有關規例,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半年。警方發言人指,有關標示的英文字母及中文字至少需高達一百五十毫米,顏色須為白色,底色須為深色。
記者陳兆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