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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擅駕車案 藝人吳天瑜簽保

【本報訊】曾獲九八年馬來西亞華裔小姐冠軍的藝人吳天瑜,兩年前在她餐廳太子爺男友蔣翹帆的協助及教唆下,涉嫌擅取蔣一名女性朋友的私家車駕駛,二人原本分別被控未經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以及教唆他人未經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惟二人昨在東區法院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法庭下令他們各自簽三千元守行為一年。

被告分別是報稱室內設計師的蔣翹帆(卅七歲)及報稱馬來西亞籍藝人的吳天瑜 (卅三歲),控罪原指蔣在○九年九月七日,唆使吳未經車主同意下,擅自取用一輛登記車牌號碼「ZAZA」的私家車駕駛。

案情指,洪姓女事主(三十六歲)是蔣的朋友,涉案座駕是她名下,該車自○九年七月便泊在蔣住所的停車場,她離港時更將車匙暫交蔣保管。去年一月女事主回港接獲警方告票,指其座駕未交牌費又在禁區停車,她查問下發現蔣未得她同意下,將其座駕交給吳駕駛,遂報警拘捕二人。

案件編號:ESCC 12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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