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被指歧視智障童

偉大教育家孔子說:「有教無類」。但負責釐定全港教育政策的教育局偏要將特殊學校學生分成身體殘障和智障兩等級,涉嫌帶頭歧視。一間有智障學童就讀的學校,今年兩度向教局申請聘用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但即使有關政策涵蓋特殊學校,該校的申請仍遭教局拒絕,原因是計劃並未涵蓋智障學童學校。該校一名學生的母親挺身而出,入稟高院指教育局違反《殘病歧視條例》,要求司法覆核推翻教局的決定。

現年十歲的申請人羅智遠,輕度智障,現於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讀小四,他由母親王倩以監護人身份代表提出司法覆核。該校本學年有二百五十名小一至中三學生,當中輕度智障小學生和中度智障小學生分別有六十和卅九人。該校自○七至○八學年起為學生提供英語課,現聘用七名通過英文基準試的英語教師。

只涵蓋肢體殘障童

該校校長何巧嬋指,教育局自九七年起推出撥款政策,讓全港中學向當局申請撥款資助,聘任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翌年計劃延伸至特殊學校及實用技能學校,○二至○三學年進一步延至小學包括特殊學校。何透露,羅母曾表達訴求希望校方申請有關撥款,聘任以英語為母語的外籍英語教師任教其子的英文科,校方遂於今年四月廿日及九月八日,兩度向教局申請撥款,惟兩次均遭拒絕。

教局拒絕申請的理由是:「按現行政策,由於學生同學習需要有不同,加上智障學童學校的基礎教育課程不包括英語,故計劃並未涵蓋智障學童學校。」

何批評,教局的撥款計劃只涵蓋肢體殘障、視障、聽障等有特殊學習需要學生,將智障生排出計劃之外,反映政策過時,於理不合,不但局限智障生學習英文的機會,更有違平等原則:「智障學生喺小學階段,同樣有能力學習簡單英文,以提升英語溝通能力。」

盲目依政策冇酌情

入稟狀指,上述政策歧視智障學童,違反《殘病歧視條例》和牴觸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教育實務守則》。另外,教育局盲目依政策辦事,未有酌情處理,而且有考慮不周的情況。申請人要求高院推翻教育局決定,下令教育局重新考慮校方申請。

平機會發言人稱,已知悉此事,需時仔細研究教育局在個案中是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但強調大原則為殘疾學生應擁有平等教育機會。教育局發言人稱,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當局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HCAL 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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