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嫌在禁錮X期間施以電槍電擊,惟他現時面對的控罪僅為強姦及非法禁錮,裁判官得悉有關案情後亦大惑不解,昨一度向控方質疑,指被告在事件中疑管有電槍是否也屬違法,又指「X被電完雖無話暈或麻痹,但都有話背脊痛噃!」控方回應指警方已將涉案電槍送往化驗,要待化驗結果始決定是否加控相關罪名。
在本港,電槍被列為槍械的一種,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有關「槍械」定義,包括「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任何便攜式器件」,若市民觸犯該例第十三條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及罰款十萬元。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電槍屬於攻擊性武器,無牌藏有即屬違法。他解釋,「條例係寫得比較寬,並無數據列明電槍的威力,即係任何形式的電槍,只要傷害到人都要受到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