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建議,發展商應為每個發展項目設立紀錄,備存每宗交易,包括已取消交易的資料,直至該項目最後一個單位完成轉讓,並已向土地註冊處登記。而所有一手未建成住宅,包括舊契項目、預售樓花同意方案項目,及同意方案以外的項目,均納入規管範圍。
至於常遭詬病的售樓說明書說明不清,委員會建議應提供建築物總樓面面積寬免和節能效益等資料,及刊出航空照片,展示發展項目及其周邊環境。發展商亦應在開始售樓前三天發出價單,披露更多單位售價。
委員會又認為,示範單位要有清水房,而有裝修的示範單位只可拆除毋須屋宇署批准也可拆除的牆或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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