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近十四年,終審法院昨首次主動要求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一間美國基金公司,在港追討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下稱剛果)近十億港元債項。剛果以其為主權國、擁有「國家絕對豁免權」為由,指稱不受港法院管轄。終院昨以三比二多數裁定問題屬外交事務,決定提請人大釋法,要求解答香港是否需緊跟中央的國家豁免規則。
本案原告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四年從一間前南斯拉夫公司購入一筆剛果欠它的逾億美元債項。○八年在港上市的國企中國中鐵公布,於剛果取得採礦權,並會向剛果支付逾二億美元作為工程入門費,原告遂在港入稟「攔截」,申請禁制剛果與中國中鐵交易,並要求委任接管人接收入門費。
案件原審時,原訟庭認為交易為國際援助,受國家豁免權保護,判原告敗訴。上訴庭其後認為交易屬商業性質,不獲豁免,改判原告勝訴。剛果及中國中鐵不滿上訴庭裁決,今年再向終院上訴,律政司亦介入。終院昨裁定國家豁免權在本案適用,換言之原告不能透過香港法庭向剛果追討。但終院五名法官對此意見分歧,僅以三比二大多數達致有關決定。
支持釋法的三名法官包括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和海外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三人裁定,採用何種國家豁免權原則,由主權國決定,並在全國統一採用,法院亦必須與國家口徑一致。香港作為欠缺主權屬性的特別行政區,不能採用與國家不同的原則。
三官認為,回歸前香港採用英國的「限制性豁免」原則,對因商業交易被控告的外國國家不予豁免。但回歸後,有關原則亦應改為跟隨中國,而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出的三封信函,已清楚說明中國一貫施行「絕對豁免」,無論所涉國家行為性質如何都獲豁免,不受中國法院管轄。
但常任法官包致金和非常任法官馬天敏則持異議,認為國家豁免權是否適用本案的商業交易,是普通法可決定的問題,不涉國防外交,亦不涉及解釋《基本法》,毋須交人大常委處理。「限制性豁免」在港沿用多時,已成普通法一部分,應繼續使用。他們又指,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法院未必要跟中央看法一致,相反還可顯示一國兩制的生命力。
終院最後採取多數決定,推翻上訴庭判決,但有關判決屬臨時判令。終院指,《基本法》規定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負責,本案中剛果的行為是否屬外交事務,仍待中央決定,法官遂決定提請人大常委,要求澄清四個問題,包括國家豁免是否屬外交事務,以及香港法院是否必須跟隨中央所訂的國家豁免規則,抑或可自訂規則等,終院會在人大常委澄清後再排期開庭作最終定奪。
對於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昨日回應表示歡迎,認為終院確認其憲法責任,但現階段不宜就案件作進一步的評論。外交部發言人洪磊稱,歡迎香港終院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這對全面落實一國兩制,完整實施《基本法》有積極意義。
案件編號:FACV5,6,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