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向多間銀行查詢失卡被盜用後的責任問題,大部分銀行都指客戶在失卡後的合理時間內,向發卡機構及警方報失,再提供警方之口供副本或書面通知,便可完成整個報失程序,經審批查明不涉欺騙或疏忽的行為,客戶大都只需負責帳項上限港幣五百元的簽帳金額。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認為,以吳的個案為例,吳先生已經合情合理地向發卡銀行及警方報失,照理毋須向銀行賠償。「點解會有人追大筆金額呢﹖就係因為有一個疏忽責任嘛。」
他解釋,若市民失卡後很久仍未報失,就可能被銀行視為疏忽的行為。市民在信用卡被盜用後向發卡機構報失,責任即會轉移至發卡機構,所失的款項亦應由發卡銀行負責。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合理的疑點亦可成為事主的辯解理據,例如盜用者和被盜用事主的使用形式截然不同,或盜用時的簽名和被盜用者不同的話,被盜用的責任則不在事主身上,銀行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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