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槍械警方疏漏

「隱世槍王」將公屋單位化身「軍火庫」,若非發生「走火自轟」事件,根本無人揭發,事件暴露本港槍械管制存在兩大漏洞,包括為何大批槍械及彈藥可如此輕易入境?警方定期巡查為何未能發覺?有資深槍會會員指,本港監管槍械的法例雖嚴謹,但人為監管卻十分鬆懈。立法會議員批評本港對槍械管制明顯出現漏洞,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會就有關法例作出檢討。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三八章《火器及彈藥條例》,市民如申請槍牌,必須是射擊會或認可團體會員,並須由有關團體推薦,之後須通過警方牌照課安排的槍械使用測試,而槍械只可作康樂、體育及比賽用途。

非法藏械可監禁14年

條例亦訂明,警方發牌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包括是否有刑事紀錄、影響他使用槍械的病歷、精神狀況是否良好,而警方亦會定期巡查槍械及彈藥存放地點,若槍牌訂明持牌人可在住所藏有槍械及彈藥,警方亦會定期前往視察及巡查。

根據法例,如未有遵守牌照條款,即屬犯罪,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監十年;若非法管有槍械及彈藥屬非常嚴重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四年及罰款十萬元。 

有資深槍會會員指,警方自二○○○年後收緊法例,不准持牌人在家中藏有槍械及彈藥,至於之前已獲發牌人士,仍獲准在家中藏有最多十支槍械及二百發子彈,警方會每年最少上門巡查一次,但由於持牌人會預先將多出的槍械及彈藥藏起,警員未必察覺亦未有足夠槍械知識辨別,因此存在極大漏洞。

憂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至於入口槍械,該名槍會會員指,持牌人如向外國購買槍械,須事先獲槍會撰寫推薦信,向警方申請批文,然後再向貿易處申請戰略物資入口證,持牌人便可向外國槍械供應商買槍,到取槍時出示入口證便可,但他相信今次在「公屋槍王」搜出的槍械及彈藥未必循合法途徑獲得,而是向朋友購買或在外國帶回港,由於他們能在本港機場或口岸出示槍牌,海關人員根本不知道他們攜帶的槍械是否領有牌照,出現另一大漏洞。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稱,案件令人擔心本港在槍械入口監管上出現漏洞,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促警方徹查該批槍械來源。李少光表示,當局暫未知案中槍械及彈藥來源,但強調本港有嚴格法例監管,當局會檢討法例是否有漏洞。

警方發言人稱會定期檢討管制槍械及彈藥的政策及程序,以保障市民安全。海關發言人表示,相關部門正調查案件。根據《進出口(戰略物品)條例》,非法進口戰略物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處無限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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