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對直資學校管治及行政的對策

(一)學費減免/獎學金運用率低

擴大獎學金/學費資助計劃,放寬發放準則;

減收學費;

資助合資格學生購買課本/參考書/文具;

資助學生參加課外活動,包括海外學術參觀活動、交流計劃等。

(二)以學校各項收入投資

不建議學校作任何投機性的投資,如投資本港股票。

任何此類損失不得記入任何學校帳目。

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導致的財政損失,須由引致損失的學校管理當局承擔,而不是從學校的收入中扣除。

須具非常強而有力及充分的理據。

學校必須諮詢主要持份者,並事先獲辦學團體及校董會批准。

(三)購買物業

不贊同學校運用非政府經費購置物業。

任何虧損均不得記入學校帳目。

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而導致的財政損失,須由引致損失的學校管理當局承擔,而不是從學校的收入中扣除。

須具非常強而有力及充分的理據,並具財力十足的證明,校董會須遵從教育局的原則及程序訂立校本機制,予以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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