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36死傷案 司機囚56月

【本報訊】駕駛紀錄良好的卅八歲九巴車長,雖一張交通告票亦沒接過,但前年十一月他駕駛雙層巴士行經將軍澳一個迴旋處時,因高速入彎致巴士失控翻側,造成兩死卅四傷慘劇。他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四年八個月,停牌三年。死者家屬聲言:「點判都唔夠」,被告親友則指判刑過重,考慮上訴。

被告陳國輝(卅八歲),○九年十一月九日於將軍澳唐明街駕駛一輛九巴,在入彎時沒減速,車身被離心力扯至失衡翻側,上層車廂壓在石壆上滑行,令兩名女乘客葉君媛(十五歲)及廖卓苗(廿四歲)死亡,其餘三十三名乘客受傷,最嚴重者住院三個月。

法官昨指被告有無懈可擊的駕駛紀錄,亦非蓄意要造成他人死亡,惟法庭必須保障公眾的安全,阻嚇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機危害乘客的生命。法官又指被告駕駛同一路線已十四個月,他必知道高速駛入事發的急彎是十分危險的,但他不負責任的行為令兩個無辜的人死亡,其家人亦要承受極大痛苦。

法官認為以被告的罪責應判處五年監禁,但他承認了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可因此獲得四個月的扣減。被告聞判後即時「腳軟」,要身邊的懲教人員出手攙扶。死者葉君媛的兄長聞判後聲言:「我唔知點判先叫合理,響我眼中就點判都係唔夠,佢只係坐五年監,但我屋企人得十五歲咋」。被告親友則認為判刑過重將上訴。

停牌期短 似違案例

此案停牌年期較監禁年期短,似乎有違上訴庭的案例。上訴庭去年處理神慈秀明會旅遊巴十九死意外的刑期覆核時,認同由於監禁跟停牌期同時執行,若司機出獄不久便停牌期滿,便不能發揮停牌的作用,因此將被告的停牌期加長一倍至六年。

案件編號:DCCC 55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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