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把部分郊野公園改為堆填區引發的爭議告一段落,本來企硬的政府,最後決定就此打住,不提司法覆核。
這個問題的本質是相當複雜的,其中道理,不是一般市民可以明瞭,簡而言之,這是政府和立法會從兩個不同角度來看這條附屬法例的個案。
政府認為今次刊憲,行政長官在這一個階段已無從修改或撤回,立法會不能駁回。但是立法會的法律觀點,包括從行文上的用語和格式,認為今次附屬法例立法都不屬於政府所講的那一類,立法會是有權審議並且駁回。
其實,用最簡單的解釋和演繹,今次的爭議不必提升到《基本法》那個層次,而只是涉及今次的附屬法例立法究竟是否屬於政府指稱的那一類。如果按照黃仁龍原先的解釋,郊野公園那條附屬法例立法是附於無權修訂的那一類,而事實上,立法會也明白確是有這一種「不能修改和駁回」的事例存在。不過,立法會認為該項附屬法例立法不屬於這個範圍。
由是觀之,爭議的範圍其實很小,僅僅是該附屬法例立法的歸入類別而已,而不是徹底否定有部分附屬法例立法,立法會的確無權修改或駁回的原則。
所以,政府就算提司法覆核,也只是針對這次特別事件,而不是觸及原則或憲政基礎。如果法院判這次附屬法例立法是歸入政府指稱的那一類,則就政府勝訴;換言之,如果法庭不認為這是歸入政府指稱的那個類別,立法會便得直。
顯然,這基本上是法律觀點的問題,並非帶有針對性,所以提也無妨,如果不提,那也只是個別事件,認錯也好,息事寧人也好,也無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