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持有佐敦恆豐商場及恆豐酒店之恆豐企業,其大股東李德義昨日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其媳婦,指媳婦與其子在結婚後曾簽定婚後協議書,李指稱對方期間對他作出誤導,因此要求媳婦作出賠償;但入稟狀內未有詳述有關誤導的情況及索償金額。
原告李德義,被告曾昭穎(譯音)。入稟狀指被告在○○年六月五日,與一名與原告兒子李建勤(譯音)同名的人簽訂「婚後協議書」。原告並無在入稟狀內詳述有關協議的條款,或原告在協議中扮演的角色;但表示被告在簽訂協議期間,對原告作出帶詐騙性的虛假陳述,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要被告為原告受騙所招致的損失作出賠償,並支付其訟費及利息。
入稟狀中提及的「婚後協議書」(post-nuptial agreement),是指夫妻在結婚後所訂立,屬其中一方去世或仳離後安排財產分配的協議,效力與在結婚前預先訂立的「婚前協議書」(pre-nuptial agreement)相同。
英國樞密院於○八年已有判例,裁定婚後協議書有約束力,但婚前協議是否有效則未有定論。
案件編號:HCA 56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