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重罰十億兼坐監

【本報訊】稅務局向陳振聰追收近三億半稅款,有稅務專家估計雙方將就這宗追稅官司有排拗,因有關收入未必有單有據,陳振聰一方亦可能會繼續辯稱該筆款項為饋贈禮物而反對被徵稅。不過,專家亦指出,若稅局能提出充分證據,而陳又無法證明自己非蓄意逃稅,則隨時會被判罰三倍稅款,甚至要負上刑事責任,被判監入獄。

追溯期長達六年

香港稅務學會前會長鄒敦揚表示,無論是利得稅或物業稅,稅局都有長達六年的追溯期,納稅人可在收到繳稅通知書後的指定時限內,就評稅結果提出反對,但稅局亦有權要求納稅人先預繳稅款,待上訴成功才退回相關款項。

按照慣例,稅局作最後評稅後會向納稅人發出繳稅通知書,並設下最後繳稅期限。鄒敦揚估計,是次稅局入稟,很有可能是陳振聰未有在限期前清繳稅項,而又未有作出合理解釋,故才招致稅局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鄒敦揚指,稅局申索陳述書內所列之追稅項目,均為六年追溯期內之稅項,陳振聰作為納稅人,有責任向法庭舉證自己無刻意逃稅,以及他反對被徵稅的原因。鄒直言,稅局一般在備有充分證據下,才會透過法律途徑追稅,倘若被追稅者無法證明自己非刻意逃稅,隨時會被判罰款及坐監。根據《稅務條例》,逃稅最高刑罰包括入獄三年、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及等同應付稅項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