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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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賣香煙恐變廣告 缺乏指引

【本報訊】衞生署本月起嚴禁攤檔展示煙草廣告規定缺乏清晰指引,攤販無所適從。由於違反規定動輒被罰款五萬元,攤販多次要求約見控煙辦,欲釐清展示香煙合法方式,都不得要領,不滿情緒「谷到爆」,聲言若不訂出清晰指引,會發起抗議行動。消息稱部分前線控煙辦人員也難確定攤販如何擺放香煙才違例,只好用相機拍下照片,再由控煙辦高層決定是否檢控。

報販屢求見控煙辦無果

十一月一日起,衞生署給予持牌小販攤檔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正式撤銷。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所指,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又或者所用的詞句,能誘使、建議或促請人購買或吸用的煙草產品,均會被訂定為煙草廣告,不可在攤檔上展示,違者可被罰五萬元。這與○六年時,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副秘書長(衞生)楊何蓓茵的說明有矛盾,當時她明確表示:「展示貨物不會構成廣告」,令攤販無所適所。

全港報販大聯盟主席廖社青憤言,業界在九月中已收起在攤檔懸掛的煙草廣告,主動約控煙辦會晤,但至今被拒,全港報販大聯盟和部分零售商已去信立法會議員方剛求助,要求衞福局局長周一嶽釐清法例,並促請當局在未釐清法例前,擱置所有警告或檢控行動,否則,不排除發起抗議行動。而前線的控煙辦執法人員也疑團多多。

一名前線控煙辦人員向本報透露,上級並無培訓他們如何判斷香煙陳列品是否屬於煙草廣告,只好用相機拍下有懷疑的個案,再交由上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