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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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禁聘律師破產警覆核

【本報訊】加入警隊廿年之男警員因欠債被法庭頒令破產,復因理財不善影響工作,需接受警隊紀律聆訊,結果被飭令提早退休。而今年初終審法院就警員「林少寶案」,裁定警隊不准接受紀律聆訊人士聘用律師的規定屬違反《人權法》,男警遂引用此案例為據,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警方裁定他違紀的指控。

申請人李建華(譯音)現年四十四歲,八七年加入警隊。他在○七年三月因欠債四十多萬元無力償還,同年五月被法庭頒令破產,之後警方就他的經濟問題指他需接受紀律聆訊,當時指控他的項目包括理財不善影響工作、無向警隊報告牽涉訴訟、容許財務機構複印其委任證、無向警隊報告前往澳門、及接受調查時拒答問題等共廿九項。

林少寶案警隊被裁違憲

申請人續指因聆訊的通知時間倉卒,他未能找到同袍作應訊代表,而當時的《警察(紀律)規例》亦不准他聘律師,經聆訊後他被判提早退休,他聲稱被迫退休後失業三個月,才找到一份保安員工作。由於今年三月,終審法院就警員林少寶以財政理由被警隊勒令退休的上訴,裁定警例禁止被聆訊人士聘用律師的規定違憲,將林的定罪撤銷,故申請人引用該案例的相同理由入稟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12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