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快人心事,莫過於淫警被判十二年監禁,正是「時候一到,一切都報」。至於刑期長短,當然有法律作依據,只是因為太乞人憎,所以有人主觀上覺得刑期太短。
淫警犯下三大天條:一是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二是身在警署犯案無法無天;三是身為維護法治的警察妨礙司法公正。
一般市民見到警察,總有一種安全感,一般市民去到警署,也總相信是安全的地方,淫警把市民的這雙重安全感都摧毀了。在香港這種法制之區,發生這樣令人難以置信的罪行,不能不說是對香港法制的嚴重威脅。
雖然淫警劣行可視為「個別事件」,但在「差館」內發生的惡性事故也已不少,比如「剝光豬」搜身、過度使用暴力等,這些都在提醒我們,執法者的法律觀念正趨向薄弱,政府如不嚴加管束、加強教育,香港的法制基礎遲早會動搖。
保境安民、維護社會秩序都是警察的天職,他們應該有高尚道德以及自律精神。雖然警察也是人,也有人的劣根性和不可避免的生活壓力,但警察應該比一般人更能嚴守法律戒條。
警察入職時,是否應有更高EQ要求?入職後,是否也應該有更多情緒困擾求助的渠道?政府似乎不可忽視此個別事件,警察穿制服,身上有武器,如非個人操守和精神狀態都高標準,市民豈不是時時要提心吊膽?生活安全感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