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判刑時直言,難以想像兩名被告會如此對待自己的親生女兒。他形容本案案情相當嚴重,女被告雖有處理女童的傷口,但目的只是掩飾傷勢之嚴重性,害怕到醫院會揭發事件,而傷口腐爛和潰爛之程度,顯示傷口已存在一段時間而無人照顧。裁判官表明,如案件交較高法院處理,最高可判被告入獄十年,但控方卻選擇在只可判囚三年的裁判法院處理本案。
各判入獄逾兩年
裁判官強調,女童臀部傷口潰爛至需割去表皮而再補皮,造成永久疤痕,她雙耳朵亦被扭損,加身體其他部位亦有傷,故以最高刑期作為量刑起點。
被告分別是報稱水喉匠的李照明(四十七歲),及報稱家庭主婦的葉淑芬(卅九歲)。男被告承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虐兒共兩罪,被判監兩年三個月;女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入獄兩年四個月,其中四個月屬違反之前緩刑令的刑期,而她否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兩人承認於今年一月廿七日至二月八日,在鯉魚門邨住所虐兒,男被告另於去年十二月一日至今年一月卅一日於上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童。案情指,兩被告自○四年同居,四歲的女事主是他們的親生女,女被告另與前夫育有一名九歲兒子,四人同住並在去年十二月由坪石邨搬到鯉魚門邨。
案情續指,女童於今年二月八日被送到醫院,當時情況危殆,如非當日入院,可能已死亡。醫生發現女童當時患有營養不良導致的貧血和血白蛋白減少症,全身傷痕纍纍,包括四肢腫脹、臀部嚴重潰瘍等。同月十八日,女童需進行臀部的皮膚移植手術。
稱用鮑魚刷毒打
警方於二月九日拘捕男被告,他承認於一月廿七日因女兒頑皮,曾用手打她雙手和臀部,但否認有用武器。四日後女被告亦被捕,她指稱當日回家時發現女兒臀部有一個如兩枚硬幣般的損傷,當時男被告指稱因女兒頑皮,曾用鮑魚刷打她。
女被告解釋事隔十二天才將女童送院,是因為她以為其傷口會自然痊愈。女童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指,她搬到新居後曾因失禁,遭父母兩度用木棒毆打。警方曾在住所搜出兩把鮑魚刷,但是事主未能認出。
案件編號:KCCC 222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