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公司管治是一門大學問。上市公司受到上市規例的監管,遇上關連交易,有角色衝突的董事不能投票,並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然而,有時大股東也會視公司管治為無物,終於要受聯交所或證監會的譴責。類似事件,近年屢見不鮮。
非牟利機構也要學習良好的公司管治,因為非牟利性質的也是一家公司。上周民政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九個主要藝團的報告,文件顯示政府資助「九大」藝團的金額逐年遞增,有議員認為,藝團的資助額愈來愈高,其董事會應有政府委任的人在內。
坦白說,這是典型的外行人批評。我同意藝團要受更多的監管,但解決方法並非請政府干預,而是要先加強他們的管治和自省能力。這點,可以參考學校的做法。
學校也是非牟利機構,今天的學校多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當中除了有辦學團體的代表,也有各持份者,如老師、家長、舊生和獨立社會人士。校董會就學校的行政、財務、招聘、招標等過程都要訂定指引,定時申報利益,擬定三年計劃,每隔數年也要面對自評和外評。民政局對藝團也有類似要求,但可能在董事會的組成上,並不是如此嚴格。
議員用近期的例子說明為甚麼要政府派人加入藝團。早前,有芭蕾舞團突然解僱其首席舞蹈員,事後卻沒有作出交代;另一藝團在聘用藝術總監前沒有公開招聘。這都是常見的管治問題,可以用增加獨立董事和由獨立董事成立上訴小組等方法處理。只要在團體內部有制衡力量,任何人都不能隻手遮天,受解僱的員工可提出上訴,不用訴諸傳媒。
改善管治要由加強內部制衡開始,不是動輒要求政府「入主」。就如上市公司一樣,獨立董事扮演的是確保小股東權益的角色,藝團的獨立董事也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