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兼法律界人士謝偉俊解釋,此案情況是由於找不到賣家而未能完成交易,買家於是入稟法庭,將對方列作形式上的與訟人,最後在對方缺席下,由法官宣稱買家得到業權。
謝偉俊表示,樓宇買賣契約不一定有時限,只要雙方願意,隨時也可以完成契約。他又說,六十年代的樓宇買賣手續基本上與現時一樣,只是現時手續更多,加強保障。
另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稱,原訟人入稟法庭要求與訟人完成一宗買賣物業交易的做法很古怪,因既然找不到對方,即交易不成,永遠也取不到物業業權。他指樓宇買賣合約有四項基本元素:物業地址、買賣雙方姓名、成交價錢、成交日期,缺一不可,法庭未必會執行一張不清晰的契約。
黃國桐建議,既然原訟人在現址居住了四十多年,可向法庭申請轉換身份,由買家變成佔用人,證明佔用物業逾十二年,以逆權侵佔方式取得單位業權。
戰後始有單位買賣
中原地產研究部聯席董事黃良昇也說,四十多年也未完成的交易很奇怪,買家如今找不到賣家,即不能完成交易。他認為買家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單位。
黃良昇表示,以前並無樓宇單位買賣,只有地段交易,直到戰後有位發展商找來英國大狀,將地段分拆,始開始單位買賣,但都是一次過付款,後來霍英東開創樓花兼分期付款先河,到七十年代,銀行才開始大做樓宇按揭生意。
涉案物業買賣雙方簽署的合約條款摘錄
第三條:
當買方按合約附錄規定付清樓價後,這宗交易將於賣方律師行的辦公室內完成。
第五條:
如果業主(賣方)沒有行使沒收訂金和撤銷合約的權利,買方便要支付利息,利息是以未付樓價計算,每月利率一點二厘,直至付清欠款為止。
合約附錄:
樓價為14,300元,買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給業主(賣方):
(a) 簽約時(1965年8月20日)支付2,860元訂金。
(b) 於1965年8月27日或之前支付4,290元。
(c) 餘下7,150元樓價分24個月支付,首期250元,於1965年10月1日支付,餘下23期,每期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