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荒謬條例露營要坐監

厭倦了都市生活的忙碌煩囂,不少人會揹起背囊,在剛過去的復活節長假到郊外露營,投入大自然的懷抱。露營郊遊當然是賞心樂事,但連經驗豐富的露營人士也未必知道,在非指定地點露營屬違法,可被最高判監一年及罰款五千元,過去四年便有近九十人被檢控。立法會議員認為有關條例過時,加上認可的露營地點僅得三十九處,當中不乏零設施、無景觀及缺乏水源的荒山爛地,市民被迫冒險犯法露營。

西貢有香港後花園美譽,環山翠繞、藍天碧海,是紮營觀星,親近大自然的好去處,適逢四天的復活節長假期,位於西貢的鹹田灣及大浪西灣等多處地點,便有大批露營發燒友到沙灘豎起帳篷,享受箇中樂趣。不過,原來那裏有很多風景宜人,非常適合露營的地點,並非漁護署指定露營地點,違法紮營隨時會被檢控。

「在這裏露營會犯法﹖這完全是一條愚蠢的政策。」在港定居多年的英國人Julie對於有關條例感到十分驚訝,她認為郊外地方屬於公眾空間,政府不應作出規限,她曾於英國或德國等地露營,亦從未受過甚麼限制。至於經常與朋友到西貢露營的劉小姐說:「好多人嚟呢度露營,呢度又冇告示,政府又缺乏宣傳,好容易犯咗法都唔知。」

按《郊野公園條例》,除在指定地點露營外,任何人士未經批准,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露營、建立帳幕或臨時遮蔽處,否則會被罰款最高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每年平均逾20宗檢控

在○五至○八年間,共有八十五宗被漁護署檢控的個案(見表),平均每年逾二十宗,遭罰款一百元至九百元。政府禁止市民在非指定地方露營,但漁護署只有三十九處認可的露營地點,數目不足夠外,部分選址及設施都惹人詬病。

記者在復活節假期首日下午,前往西貢大浪西灣的「西灣營地」視察,那裏是漁護署認可的露營地點,位於山腰,被草叢包圍,雖然設有燒烤爐,但卻欠缺水源,又遠離風景宜人的沙灘,故得不到露營人士垂青,反而在距離十分鐘步行路程的沙灘及草地,有逾二十五個大大小小的帳篷駐紮,相當熱鬧。

議員促廢除過時條例

前香港郊野活動聯會主席陳錫恩指出,香港有六成地方是郊野公園,但合法露營地點只有三十九個,少得可憐,而且部分營地景觀差,設施不足,實難吸引露營人士。他認為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需按實際情況,設立更多合法露營地點,方便市民。

「呢條條例根本就係過晒時,而且太過苛刻。喺外國好多地方,市民都可以揸部車周圍去露營,唯獨香港就唔得。」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要盡快廢除有關條例,並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開拓本港的綠色旅遊。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本港現時有三十九個指定露營地點,備有基本設施如紮營平地和垃圾桶,署方設定露營地點時會考慮景色、水源及對環境產生影響的程度等因素。

文:黃燕雯 圖:張琦

諸多限制犯咗法都唔知

對於繁忙的都市人來說,假日最佳的活動便是到郊外呼吸清新空氣,不過,在《郊野公園條例》的限制下,不少活動都受限制,郊遊人士隨時在不知情下觸犯法例,例如野餐、燒烤或游泳等都受到管制。而不少區議員或大廈互助委員會舉辦行山活動時,期間都會展示旅行團橫額,此舉亦可能違反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進行廣告宣傳的限制,過往曾有此類活動的負責人被檢控。

《郊野公園條例》存在諸多苛刻條例,市民往往以「不知者不罪」心態面對,但以往曾有攝影發燒友因打開遮光帳幕而遭票控,被告在法院聲稱不知情下誤墮法網,卻被裁判官指斥市民有責任查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當局沒可能將所有法例都羅列出來。

郊野公園禁火不禁煙自相矛盾

本港每年都發生多宗山火,為保護林木,《郊野公園條例》規定只可在燒烤及露營地點範圍內生火,但新修訂禁煙條例卻沒將郊野公園列為禁煙區,兩條法例自相矛盾,郊野公園禁火不禁煙,導致山火不斷,漁護署責無旁貸。

據《林區及郊區條例》及《郊野公園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特別區以外範圍生火或用火,以及可能引致失火的方式拋棄任何火柴、燃點香煙、煙斗灰燼,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另一方面,《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只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指定禁止吸煙區吸煙,而列入禁煙區的郊野公園只有香港濕地公園,其他郊野公園則出現「禁火不禁煙」的畸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