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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可向原訟法庭提出「寬免候選人承受某些非法行為的後果」,原訟法庭必須信納當事人的非法行為屬「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並符合公正原則,方可以批出寬免。當候選人提出呈請後,任何與申請有關的檢控都要暫停。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候選人提出寬免申請時,要向法庭提交足夠的證據和資料,而法庭亦須知會律政司,若律政司認為案件有疑點,可透過執法部門搜證。另外,其他與案件有利益關係的人,均可向法庭要求介入聆訊,並可要求陳詞和提交資料,以確保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已考慮各方意見,若呈請最後得到原訟法庭信納,則只有在首階段曾參與聆訊的利害關係者,才可向法院申請上訴。
須證違規屬粗心大意
張達明說,黃成智的寬免申請,關鍵在於法庭是否信納他的違規行為是「粗心大意下的無心之失」。他指出,法庭過往已多次就選舉疏忽批出寬免,但案件多數涉及漏報選舉經費和宣傳品格式出錯,至於候選人錯報職業而得到法庭寬免的案例則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