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不合法警方賠兩萬五千元

【本報訊】男子聲稱八年多前經羅湖入境時,被警方指他涉嫌使用虛假文書而被捕,但他卻對指控茫無頭緒。而警員當時亦只告知他案件編號後,便將他拘留五小時,更用上鐵鏈圍腰及手銬把他押到中區警署問話,男子認為警方濫權興訟索償。法官昨日下達判詞時強調,警方宣告拘捕理由,是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權,法律不應輕率地為方便執法人員而降低標準;同時亦認為警員在案中根本毋須用上鐵鏈押解,因而裁定原告勝訴獲賠二萬五千元。

原告梁國雄,被告律政司司長。法官在判詞指,原告被指稱涉及使用偽造文件,他○○年六月一日回港時,他不知警員正尋找他,故警員聲稱要拘捕他時,他根本不知道為何被捕。雖然律政司代表陳詞時解釋,於羅湖管制站的警員只負責接收目標人物,對案件理解不多,但法官認為解釋不足夠。

警員須宣布逮捕原因

法官強調,普通法下任何人均有權維護其人身自由,直至對方得知自由被約束的原因,故警員有責任向疑犯宣布逮捕原因,這是不能因警方通訊方式是否合理而有所改變。因此法官裁定原告在羅湖的被捕並不合法,直至他被押到中區警署,由案件總管解釋他所涉的案件時,被捕才算合法。

案件編號:HCA 112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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