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周四發表《就交易所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而作出的檢討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花了不少筆墨探討香港交易所(00388)管理潛在利益衝突之事宜,列出五大問題,直言該所的業務部門過去處理企業上市時的做法有影響上市部的監管職能和獨立性之嫌疑,而在執行上市部與其他部門「職能分隔」上亦有不足。
證監會於二○一八年抽出六宗上市個案研究,並得出建議。該報告重點檢討港交所對潛在利益衝突的管理等四個範疇。所謂「港交所各業務單位」,指的是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負責推廣首次公開招股服務及平台的環球上市服務部,以及負責就有意上市申請人上市計劃及與他們溝通的集團戰略策劃部。
就管理潛在利益衝突一環,證監會觀察到,港交所業務行政人員有時為求上市部更快回覆特定申請人,重複提及有關申請人的可取性,或將電郵抄送至身為上市主管之匯報上級的李小加。該會直言這類行為不恰當,恐對上市部履行監管責任的表現及有關觀感造成負面影響。
證監會又提到,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為求簡便,會邀請上市部出席申請人之業務介紹簡報會。一名前上市主管向證監會表示,他曾獲港交所行政總裁邀請出席這種聯合簡報會,但有一次則拒絕。儘管上市部和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之後分別與該公司會面,惟上市主管卻要求與會的上市部行政人員向李小加發送簡短便條,交代會面詳情。
證監會認為,港交所上市部高級行政人員應完全避免與該所業務行政人員一同出席簡介會,因為當業務相關部門在行政總裁主持的會議上明確地推銷業務時,即使上市主管及上市部高級行政人員只是單純出席會議,亦可能會損害其上市監管職能在觀感上的獨立性。
而在報告提及的另一個個案中,港交所業務部門認為該宗上市意義重大,疑出現施壓的情況。在申請人遞交申請前,其法律顧問罕見地將與上市部的往來書信,抄送至港交所各業務相關部門。
及後,一名交易所行政人員向上市主管發出電郵,明言「將會向該申請人傳達大致正面的訊息」。該名人士又曾向李小加、上市主管、數名高級行政人員及上市部發電郵,指「代表行政總裁重申,(該公司)對香港和港交所來說都十分重要」。
另外,證監會認為,雖然港交所於一八年設有執行「職能分隔」的制度及程序,但該所沒有提供足夠指引、培訓教材或其他內部文件。與此同時,證監會檢視港交所一八年上市個案時注意到,上市部有幾次於提交予上市委員會的報告當中,沒有處理或識別出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或符合上市資格的重大問題,建議該部應增強有關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分析。
港交所發言人則表示,感謝證監會在報告中向聯交所提出的建議,該所將會繼續與證監會緊密合作,完善和進一步提升上市制度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