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營商環境增添許多不明朗因素,上市公司除了採取應對疫情措施,亦要適時向投資者提供最新營運情況,提升市場資訊流通和效率。
在披露方式中,最常見的是內幕消息及自願公告,若疫情對公司業務運作、匯報監控措施、系統或程序造成重大擾亂,應評估是否已出現任何內幕消息,盡快向公眾披露。即使不認為是內幕消息,自願公告也可增加透明度,為市場提供更多資訊。
由於披露內容沒有統一標準,疫情對業務運作造成的影響因應個別情況而定,公司應該為投資者提供最新資訊包括其對營運業績的影響、因應營商環境轉變所採取的措施、未來營運規劃的調整,以至對公司財務資源及現金流的任何重大影響等,聯交所對相關披露也有建議指引。
有部分公司公布特定事件,例如政府強制停業及供應鏈中斷,但其公告無任何有關財務影響的資訊,公司其後應提供進一步資訊量化。另外業務消息需要具體,例如按地區的收入明細及預計收入下降百分比。
除了匯報疫情對其收入狀況的影響,公司可考慮披露成本控制措施以及營運方面變動對其財務資源,包括現金流及流動資金狀況的影響。公司亦應持續檢視目前的流動資金狀況及預期資金需要,若疫情對公司的財務資源造成重大影響,而令其持續營運的能力成疑,公司即應制訂計劃應對資金需要,包括其資金來源,並採取實際行動落實計劃。
《上市規則》規定公司須於其年報及中期報告中詳列業務審視,披露主要風險及不明朗因素,包括於財政年度期間及結束後發生的重大事件,以及未來的業務發展,公司宜清晰披露疫情帶來的風險及不明朗因素,對其業務及財務表現所造成影響的評估,及其管理有關風險的措施。
香港上市公司秘書、大學碩士課程兼任講師
作者:賴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