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股價低迷的時候,公司董事都會在市場上吸納自己公司股票,以表示對公司股價的長期支持,相反如果董事將公司股票沽出,可能睇淡公司業務前景,因此董事買賣對投資者是提供了一種信號。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十《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A.3條,在公司刊發財務業績當天及年度業績刊發日期之前六十日內期間,或刊發半年業績或者季度業績日期之前三十日內期間,其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公司的任何證券。
事實上此規定對董事有很大的買賣限制,董事一年內至少有九十日無法買賣自己公司股票,創業板(GEM)公司一年需要刊發四次業績,禁售期日子更長,在未公布業績之前董事知悉業績好壞的內幕消息,禁售期目的是避免因公布業績而董事可能進行的內幕交易,因此公司必須在每次刊發業績禁售期的規定,而全體董事不得買賣其股份的期間開始前,通知聯交所禁售期。
除指定的業績禁售期之外,若董事知悉任何內幕消息,或董事以其作為另一公司董事的身份知悉與公司證券有關的內幕消息,均不得買賣任何該等證券。
惟上市規則有一種特殊情況董事可在禁售期內出售或轉讓公司股份,就是出售股份去應付一項無法以其他方法解決的緊急財務承擔。董事必須在交易前先在董事會會議上通知各董事,或董事會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後才能進行有關買賣。出售或轉讓該等證券前,董事會主席或董事會指定的董事確信情況屬特殊,而計劃中的出售或轉讓是該董事唯一可選擇的合理行為。
在此特殊情況之下,公司需盡快通知港交所有關董事出售或轉讓證券的交易,並說明其認為情況特殊的理由。例如董事需要作出股權質押去解決公司緊急財務需要,出售或轉讓事項完成後,公司必須刊登公告披露有關交易,並在公告中說明董事會主席或指定董事確信有關董事是在特殊情況下出售或轉讓股份。
公司需經常提醒全體董事遵守禁售期之重要性,尤其是於進行任何擬定買賣前發出書面通知之重要性,公司如有購股權計劃由指定之經紀管理,公司應向相關經紀發指示於禁止期間內,不得進行由董事發出有關行使購股權及該等股份任何後續買賣之任何指示。
值得一提禁售期只限制董事在年結後至業績公布前買賣股份,並無指定限期,如公司縮短年結與公布業績時間上差距,公司愈早公布業績,禁售期時間就會愈短,目的是加強資訊透明度,提升企業管治水平。
美富諾資本首席市務總監及亞太區主管
作者:徐燦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