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00388)近年經常豁免內地企業委任沒有香港專業資格人士擔任公司秘書,該所上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將有關豁免編納成為《上市規則》,諮詢期今日(廿七日)結束。不過,多個專業團體如會計師公會及特許秘書公會等,均反對有關建議,認為會降低香港企業管治水平。
現時《上市規則》第三點二八條規定,公司須委任一名個別人士出任公司秘書,而現時港交所認可的專業資格,分別為特許秘書公會會員、律師或大律師,以及會計師。
據諮詢文件建議,若公司主營業務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經營、董事局能提出原因及擬委任的公司秘書有合資格人士協助不超過三年,港交所可將豁免發行人遵守上述規定的做法,編納成規。
會計師公會回應書指出,公司秘書角色很重要,而且香港的監管及管治要求愈來愈複雜,因此沒有理據放寬出任公司秘書的要求及將豁免編納成規。再者,港交所未來在批出豁免時,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作考慮,並應按個別案件處理。
特許秘書公會回應書就指,港交所的建議不能接受、完全不適合及與香港的監管發展背道而馳,該會強烈反對將豁免編納成規,又指公司無論業務是否在港,均應遵守相同規則。
不過,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現時港交所已給予有關豁免,建議只是將豁免寫入《上市規則》,與現時做法沒有分別,故該會支持編納成規,可以更清晰。「從上市公司角度看,先不說內地企業,如果是新加坡公司,要委任有香港專業資格的港人擔任公司秘書,係有點困難。一來港人要飛往新加坡,涉及不少成本,但若留守香港,又好難同公司董事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