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並自八月二十三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明確了分拆試點條件,規範分拆上市流程,加強對分拆上市行為的監管。
監管部門推出《若干規定》,並非心血來潮,而是資本市場發展的一種必然要求。隨着資本市場發展,部分上市公司採取多元化經營戰略,涉足新的產業或行業,為實現業務聚焦與不同業務的均衡發展,提出將其部分業務分拆出來獨立上市的訴求。在此種背景下,監管部門不得不考慮到上市公司的這種利益訴求。
很明顯,A股分拆上市新規是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到新的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是落實中央有關深化資本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實體經濟和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而且,分拆上市有利於公司理順業務架構,拓寬融資渠道,獲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勵機制,對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而為了讓A股拆分真正發揮市場導向作用,防止出現偏離正軌現象發生,在行為監管方面作出了嚴格要求。
一是證監會構建七大嚴格篩選標準,包括上市年限、盈利門檻、拆出資產規模等。在全力支持的同時,監管機構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防止上市公司濫用此項制度,讓真正具備較好盈利能力、運作規範、有正當分拆需求的上市公司受益。這樣將能保證真正高質量的上市子公司能夠上市,給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優質上市企業,讓投資者更加放心的投資。
二是強化中介機構核查督導職責,要求上市公司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就分拆事項進行核查、出具意見,所屬子公司上市當年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財務顧問還應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其獨立上市地位;對利用上市公司分拆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證監會、交易所將依法嚴厲打擊,嚴格追究。
三是並非所有上市公司都適合實施分拆上市,對分拆上市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上市公司應當充分進行考量。上市公司所屬子公司在境內上市,仍須履行境內發行上市程序,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應當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承銷等相關規定;涉及重組上市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莫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