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Hot Talk:代理人收受打賞當屬犯法

最近留意到一宗證監會持牌人被終身釘牌的新聞,這個案例值得證監會或金管局的持牌人行家們參考。

這個案的事實相當簡單,當事人受聘於一家投資銀行為客戶顧問,負責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在大約十二年前,當事人首次替一位客戶炒股票賺錢,於是當事人對該客戶說按行規要給予20%利潤作為佣金。這位客戶照辦,分別開了兩張共140萬港元的支票給當事人的弟弟,並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最終收到這140萬元。當事人被判「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立,法官亦強調《防止賄賂條例》中個別條例就是打擊「代理人履行自己分內職務,卻要收取非法/秘密報酬」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象。

客戶也被視為串謀者

這個案例正好回答不少行家的疑問,就是若果客人欣賞自己的表現,向自己作出打賞到底是否犯法?其實客戶今天欣賞你也難保明天會如何,就如這宗個案,十二年前打賞當事人,但五年前才向金管局投訴。

還有一件事情,若果你是客戶,不要以為可以藉打賞討好客戶經理然後舉報和要求賠償,因為在這宗案件,那名客戶也被視為串謀者,只是今次被律政司接納為控方證人而已。

大健

中環金融人,亦是科技顧問公司始創人。

作者: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