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稅下月商討 違例罰10萬兼收監

房屋供應短缺,政府為促使發展商加快推出已落成的一手私人住宅,建議向現樓單位,徵收俗稱空置稅的額外差餉,並提出若發展商在申報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地產建設商會認為監禁罰則過重。

上述措施的修訂建議將於下月一日在立法會的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供文件提出,若發展商未能在新盤單位獲發入伙紙一年內售出、或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單位超過六個月,就要支付空置稅。有關稅項按年徵收,金額為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同時,為免發展商透過出售一手單位予有聯繫公司,建議訂明有關單位在交易後會被視為一手物業,受該稅項限制。

地產商會:罰則太重不公

同時,政府正擬訂條例草案,建議訂明有關空置稅罪行與罰則。當中較輕微罪行,如沒有如期申報等,可被判罰款2.5萬元。

並初步建議訂明,如有關罪行是發展商的高級人員(如公司董事、秘書或經理)的同意或縱容下干犯,有關人員亦屬犯該罪行,並可以據此予以起訴和處罰。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梁志堅認為,對董事並不公平,申報工作由其他管理層負責,故必須查明是誰知情不報。他指出,今次罰則與當初一手銷售條例推出時相似,有警惕作用,但問題是「乜都講坐監,港鐵咁失控都係罰錢」。

建議大單位延長免稅期

此外,消息指,該會已向政府提出建議,將一手住宅以面積大小分為兩類,如面積900方呎以上的大單位,可考慮延長免稅期。並建議徵收期由獲發入伙紙後一年,改為以滿意紙作準,而舊契項目可沿用入伙期計算,但應額外提供6至9個月作裝修。

運房局文件亦顯示,留意到部分可住用單位,性質卻並非一般私宅,故建議豁免。包括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持有的物業、資助或過渡性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