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賠國美4.2億

國美電器(00493)前主席黃光裕及其妻子杜鵑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就○八年進行股份回購時違反董事責任,同意向國美「回水」4.20億元,為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213條展開行動以來,以個人賠償金額計,歷來最高。若國美獨立股東通過有關決議案,證監會將會擱置法律程序,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

國美電器發言人表示,獨立股東將有機會在股東會上考慮是否通過決議案以追認股份回購、違責行為,以及黃光裕和杜鵑向公司付款的事項。

管理層未憂黃氏沽貨

同時,公司已成立獨立的董事委員會就決議事項向股東提供意見考慮。如獨立股東接納有關安排的話,將可圓滿解決事件,對獨立股東有利。「無論發生甚麼事,國美管理層都有信心將業務經營好」,同時強調集團的管理團穩健,近期業務表現改善,並不擔心大股東黃光裕會因此而可能沽售公司股票。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表示,今次是一個好的結果,獨立股東應投票贊成今次決議案,令國美獲得賠償。若他們否決,有關和解協議將失效,國美將繼續向黃光裕訴訟,但就算成功,估計賠償金額不會高過現時的金額。

耀才證券研究部經理植耀輝稱,由於國美經營轉好,相信黃光裕仍會繼續維持大股東地位。

保障公司免當提款機

黃光裕於一○年在內地被判囚14年,據了解,今次證監會是透過內地法院及香港法庭渠道,接觸到黃光裕,並達成協議。

證監會指出,黃光裕及杜鵑策劃於○八年一月廿二日至○八年二月五日進行股份回購,以籌措現金向一家財務機構償還一筆○八年二月十一日到期的24億元個人貸款。黃光裕指示國美回購136,937,000股原本由他持有股份當中的大部分,該等股份相當於國美所回購的股份總數約70%。

他們承認,未能確保股份回購已適當地獲得國美董事會授權,同意向國美支付4.2億元,相當於黃光裕在股份回購中向國美出售國美股份所獲得的收益連同累計利息,以及國美所蒙受的損失。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香港上市公司並非個人領土,董事必須顧及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最佳利益。有熟悉監管條例人士指,今次個案的意義顯示SFO第213條應用範圍很廣,除之前的招股書失實、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個案,需向投資者「回水」外,今次涉及公司回購違反董事責任,也可令大股東「回水」給公司, 大股東不可再當公司是「提款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