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富轉股案留港審理

持有徐州地產開發公司的香港公司城富發展,其全部股權於二○一一年以作價5億元人民幣,由BVI公司Rich Village Ltd.轉予鄭永剛出任股東兼董事的嘉豪控股。但Rich Village去年入稟本港法院指,它其實只是向嘉豪控股借錢,並有權回購城富發展股份。被控告的嘉豪控股及鄭永剛(下稱答辯方)早前挑戰本港法院無權審理本案,在審理地的爭議上,高院去年判答辯方敗訴,答辯方不服,昨提出上訴,但上訴亦遭上訴庭駁回,換言之糾紛仍會在本港審理。

辯方上訴遭駁回

城富發展持有佳展(徐州)房地產開發及佳展新業(徐州)房地產開發。城富發展的股份轉讓協議由Rich Village與嘉豪控股於一一年四月廿九日簽訂,Rich Village指城富發展當時的市值達13億元人民幣。Rich Village入稟指,它以作價5億元人民幣轉股份,但轉股協議其實是貸款協議,一年後,它可以相同作價加22厘年息,向嘉豪控股購回城富發展的股份。不過,嘉豪控股拒絕Rich Village回購,並堅稱交易是一般股份買賣。

涉案股份轉讓協議訂明「本協議適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但另一條款則指「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而協議上寫「在中國寧波市鄞州區達成本協議」。

不過,高院去年指寧波法院的判決不能在本港執行,認為「合同簽訂地」的條款並非唯一的司法權條款,因此判答辯方敗訴。答辯方昨上訴時則指,「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明顯是雙方意願;但上訴庭昨質疑條款寫的是「協商不成則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則」的意思不能等同「須」及「應」。答辯方的上訴最終被駁回,上訴庭稍後解釋原因。

原訴人:Rich Village Ltd.

答辯人:嘉豪控股、鄭永剛

案件編號﹕CACV22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