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一般可透過刑事起訴,或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來對付包括懷疑內幕交易等市場失當行為,但證監會近年開闢第三條路徑,就是引用第213條,透過民事形式針對涉事者興訟,來向法院申請凍資及賠償等濟助。
但高院去年認為第213條屬附屬性質,不能單獨使用,必須待召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聆訊或刑事檢控,證監會才可以引用第213條來申請凍資或還原交易等濟助。故高院當時認為法院無權就此決定基金是否觸犯了內幕交易等指控。
但上訴庭本年二月卻有不同看法,認為第213條可單獨使用,是證監會保障投資者的「尚方寶劍」。
第213條如何引用,最終要看終審法院的終極決定,這將會影響隨後證監同樣引用第213條提訟的個案,涉及國美(00493)大股東黃光裕夫婦、洪良國際(00946)、中國森林(00930)前行政總裁李寒春、星亮國際(00955)前主要股東等。
申請人: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Sung Kook Hwang Bill、Raymond Park及William Tomita
答辯人:證監會
案件編號:CACV1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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