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柯爾失股案宋秦入罪

新鴻基公司(00086)旗下新鴻基投資服務前客戶經理宋秦,○四年騙走前上市公司格林柯爾兩家附屬的證券戶口內股票一案,宋氏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的罪名成立,法官定於本月廿一日(即下周一)判刑。

官相信非顧雛軍授權

法官昨在庭上指稱,單靠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已可斷定宋有意圖犯案。雖辯方曾力指宋呈交的轉帳授權書乃格林柯爾當時主席顧雛軍所批,但法官相信在有關授權書上顧的簽署並非由顧親自簽署,而是被套用的。再者,法官認為所有表面證供均顯示宋是唯一犯案者,並沒有格林柯爾兩家附屬公司的職員牽涉其中。

辯方昨求情時表示,涉案金額已全數被格林柯爾兩家附屬公司追回,受害企業並沒有實際損失,加上所有控罪均指向同一宗案情,因此建議法官酌情輕判。

宋秦被控於○四年設下騙局,先於離岸地方註冊兩家與格林柯爾兩子公司同名的「鏡子公司」,再為「鏡子公司」開設本港銀行戶口,然後假稱獲顧授權沽出股份,並把售後得益逾1,000萬元存入「鏡子公司」銀行戶口,後再把款項提出並匯走,再於肇事當晚離港,經台灣潛逃加拿大。

宋秦(42歲)於香港大學取得工程學士學位,及後在香港中文大學修畢工商管理碩士課程並在加拿大完成Post MBA文憑課程。

被告:宋秦

案件編號:DCCC4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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