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講場:清拆僭建兼顧效益考慮

在香港尺金寸土的大環境下,僭建極之普遍。不論在市區或是新界,很多業主為增加室內空間會在自己的物業上加建或改建,甚至霸佔官地。這些行為固然牴觸有關法例,亦造成很多潛在危險。論者大多數均認為應予取締,然而,強行清拆不一定是最佳的政策選擇。

當然,法例應有其權威性和普遍性。選擇性執法有損法律的威嚴,亦使人覺得有失公正。筆者是以認為,違法就應處罰,但處罰不一定要清拆。

執法與經濟效益兼容

筆者建議,被發現有僭建物的業主,可聘請有專業資格的人士檢驗該等僭建物,如果證實安全,可向屋宇署和規劃署申請保留。有關部門將審核該等申請,如果認為無損於公眾利益,可予批准保留。但業主須繳交罰款和接受較高的差餉估值,此後按季交較高的差餉。罰款應訂於有阻嚇力的水平,避免鼓勵先斬後奏,先僭建後申請。筆者並期盼有關部門簡化申請改建或加建的程序。

如此把部分僭建物「合法化」,執法與經濟效益得以綜合考慮:第一,可以減少送往堆填區的建築廢料;第二,可減少浪費;第三,業主獲益;第四,政府得以增加收入;第五,可減少因嚴厲執行清拆令,而進一步推高豪宅的價格。

可以想像:如果僭建物都遭清拆,很多業主一時間發覺可用空間不足,倘若他們紛紛換樓,要買大一點的單位,大單位的樓價便難免火上加油,再上一層樓。如果被強行清拆,稍後又按程序再申請工程項目,顯然平白造成浪費,毫無意義。

倡設過渡期終止丁屋

筆者建議設立僭建物合法化的渠道,並非為「新界原居民」講好說話。事實上,現時新界原居民享有的「丁權」——即男丁有權獲批丁屋地、建指定規格的村屋,早已不合時宜。

基本法第40條雖聲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但合法傳統權益不能侵蝕別人的權益;也不能牴觸男女平等的原則。

由於香港地狹人稠,而新界亦早已城市化,繼續批建丁屋,顯然不是善用土地資源之道,而是由少數享特權的群體,佔用多數人的資源。是以筆者呼籲當局,宣布在某過渡期(譬如20年)後終止丁屋政策。惟有取消部分人的特權,才能真正體現基本法第25條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

按照普通法的精神,法律的詮釋須與時並進,廢除特權是現代社會應有之義,相信有識見的新界原居民亦會同意吧!

嶺南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何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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