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裁判官「甩漏」 造市案發還重審

交易者蔡斌原被控操控指數期貨擬定開市價,去年一月獲判罪名不成立,然而原審裁判官判決時沒有分析案中證據,到證監會要上訴時,該原審裁判官提交的案件呈述仍沒有解釋裁決理據,高院出手下令要他詳細書面交代,惟他已停止大律師執業資格改當傳道人,故無法照辦,這令證監會無從上訴。高院昨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盡快重審。

事件中的主角為曾任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的陳俊儀(下稱陳官),他去年十一月已離開法律界,擔任全職傳道人。

事源證監會○八年首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來檢控指數期貨懷疑造市個案,指蔡斌在○七年二月至九月間,其中五個交易日上午開市前數秒內,大手落買盤或沽盤,總之是與他之前所落盤相反,藉此推高及壓低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及恒指期貨的擬定開市價,到正式開市時他即把對盤時段所落盤平倉。

蔡氏則辯稱,自己在開市前對盤時段所作的,只是調整買賣指示,並非造市。

原審時,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各向原審的陳官提交報告,兩套報告共逾250頁。

原審未提供判決理據

但去年一月陳官宣判時,只簡短指案中重點在於雙方專家不同意見,他說他衡量過各方證供後,指蔡的行為雖惹人懷疑,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定蔡有虛假交易,故判他五項罪名不成立。

但至於陳官考慮了專家哪方面的意見、或引用了案中甚麼證據來支持他的判決等,分析細節一概欠奉。

上訴人:證監會

答辯人:蔡斌

案件編號:HCMA 4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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