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起今次這宗買賣官司的,正是《稅務條例》第76條,該條例指明,欠稅者若已離港或有可能離港,而又有第三者行將支付金錢給該欠稅人,稅局有權直接通知該第三者將欠稅直接繳付稅局。
在今次訴訟中,稅局便直接通知買家,從將付給欠稅業主的樓款尾數中,扣起部分用來繳付欠稅。
根據上述法例,第三者接到稅局通知後,若不能照辦,而又沒有在限期前向稅局說明情況的話,第三者便須個人負上繳付欠稅的責任。
這法例並不單針對物業買家,而是任何行將支付金錢予欠稅人的第三者,換言之,將向欠稅人還錢的「債仔」、或是將向欠稅人發薪的僱主等,亦同樣有可能「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