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00267)今次以「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作「護身符」,圖阻警方翻閱檢走的文件,這道「護身符」其實是甚麼?
為讓當事人可以毫無保留地,將案情事實告訴他的律師,而毋須擔心他對其律師所說內容,會被作來反指證他,故律師與他的當事人之間的說話或書信等通訊,均享有保密特權保護,不容許對外披露及呈堂。
但這個「護身符」並非全無破綻,如果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通訊,是為了促進犯罪目的,便不再享有該保密權。
現案中控辯雙方均沒有質疑該些文件享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控方只是極力找方法,去免除該保密特權讓文件解封。律政司除爭拗中信泰富既早已把文件交給證監會,等同放棄該保密特權外,律政司又不斷重申「訛騙」指控,就是為令該「護身符」失效。
但中信泰富堅持,除非能夠證明該些文件屬訛騙一部分,否則不可免去保密特權,又指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文件中的法律意見與訛騙有任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