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講場:假公濟私背後利益交纏

前上市企業其高層管理人員因涉及商業欺騙等罪名,被法院判以重刑,主審法官於判刑時強調,「即使沒有證據指各被告是為了個人利益,但他們亦是為了商業利益,而選擇不斷說謊及欺騙,罔顧保障投資者的法例,令公眾對制度失去信心」。有關法官就「商業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這一段說話,我認為道盡證券市場部分上市企業,在處理業務上陰暗的另一面,值得上市企業的負責人員細加咀嚼,自我檢討。

我在本欄曾說,很多辦企業的人都希望把企業上市,變身成為上市公司的權貴,一旦成事,公司上了市,卻又為了遵從繁瑣的上市規則及公司管治等要求,感到十分煩惱,最終甚至因此違規致被公開譴責。這類高管人員,或因未能適應作為公眾與私人持股之間的區別而出了問題,最終還是值得同情與諒解。然而有一類高管人員卻明知故犯,刻意利用本身在企業的影響力,不是魚肉股東,便是借業務發展為名,不斷幹出榨取公司資源以自肥的勾當,這類高管人員,從建立投資者信心以至提升公司管治水平等角度來看,都是不可姑息,理應受到嚴厲的懲處。

「名正言順」以權謀私

案件的主審法官說,即使沒證據指各被告是為了個人利益,但他們亦是為了商業利益而犯案,我說這句說話道盡了股票市場部分上市企業陰暗的另一面,理由是對於該等高管人員而言,個人與商業利益其實是緊扣在一起,難以分清。

企業於商業上的利益,最終仍間接關係到有關人士本身的利益,理由其實很簡單,對上市企業的大股東而言,其影響在於其個人持股的價值,對受僱高管人員而言,其影響則在於所獲的酬勞與分紅,因此縱然部分上市企業,處處以商業利益為名做出違規行為,仍與個人利益扯上關係,最終依然難辭其咎。

執法機構有心無力

事實上,上市公司高管縱然真的心存歹意,以權謀私,也從來只會以企業的商業利益為名,又哪會公開坦承是為了私人的利益,較常見的例子莫如以業務發展為由,把私人透過表面看來毫無關連的第三者名義擁有的一些劣質資產或業務,用較高估值轉移往企業之內,目的在淘空公司的資源;也有一些是借企業籌集發展或營運資金為由,一次又一次的以較大折讓價向所謂的「獨立第三者」配售,其實是自己私下找來的「人頭」批售股份,藉此在市場「上下其手」買賣,進行套利,凡此種種,又怎麼樣分辨得出是為了「商業利益」,還是為了「個人利益」?

筆者不敢妄下判斷上述案件,是否也在這種糾纏不清的情況下所產生出來的問題,但在現實情況下,信手拈來確有不少事例,上市企業的大股東或高管人員,以商業發展利益為名,魚肉股東以圖私人利益的手影隱約可見,然而在執法機構而言,基於「上市規則」並非法例,制約及調查權力都屬有限,很多時候都顯得有心無力,無法阻止其繼續發生,令一眾被魚肉的投資大眾徒呼奈何。

僑豐金融集團行政總裁 許照中

(作者為持牌註冊人士,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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