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鏹魔用重典 治亂世又如何

去年十二月發生的銅鑼灣鏹水彈案昨日在高院宣判,被控淋潑腐蝕性液體致六人受傷的二十四歲男子,被判入獄十三年,可謂自作自受,罪有應得。

十三年刑期,不可謂不重,但就本案性質而言,無疑是恰當的。法官認為,被告選擇星期六晚上在行人專用區犯案,刻意傷害無辜途人,罪行嚴重,法庭在量刑時須具阻嚇性,這是向社會發出訊息,絕不能容忍類似的罪行。

自前年底開始,旺角等鬧市多次發生鏹水彈襲擊案件,引發連串模仿犯罪行為,受害者都是無辜的路人及遊客,事件引起人心惶惶,也嚴重損害香港作為旅遊之都、安全城市的聲譽。由於當局破案不力,旺角鏹水彈案的主犯至今逍遙法外,鏹水彈襲擊的陰影一直揮之不去。隨着銅鑼灣鏹水彈案偵破,被告被重判,相信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治亂世用重典,這是恢復社會秩序,確保市民安全的最有效辦法,所以對今次判刑,人們並沒有太大的異議,只是有人質疑,鏹魔被重判固然咎由自取,但醉駕殺人又如何?

這種質疑並非無的放矢。以去年初發生的落馬洲醉駕殺人案為例,被告是一名慣性濫酒司機,在嚴重醉酒及睡眠不足之下仍然駕駛大貨車,卒之在落馬洲失事壓扁的士,導致車上六人死亡,六個大好家庭破碎。但出乎意料的是,承認誤殺罪的被告僅判刑六年及停牌六年,換言之,平均殺死一個人的代價僅是入獄一年而已,不僅死者家人、公眾難以接受,連律政司也指判刑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加刑申請。

人們常說,懲罰罪行是對正義的伸張。但在本港,投擲鏹水彈致六人受傷,被重判十三年,而醉駕殺死六個人,僅判刑六年,殺人竟然比傷人的懲罰更輕,正義得到了伸張嗎?這樣的判決公平嗎?當然,上述兩宗案件性質不同,也許不應該混為一談,但是,由於兩宗案件影響廣泛,都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人們很難不將之相提並論。更何況,類似的判決並非個別現象,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例如,曾有人危駕殺人被判囚半年,有人打死一隻動物亦判刑半年。剝奪一條人命與剝奪一條獸命的代價相等,這公平嗎?

就今次判決而言,被告的家庭背景也受到關注。被告律師指出,當事人來自破碎家庭,求學期間曾遭受欺凌,感覺孤獨,有人格障礙,而且當事人非常後悔,希望能獲輕判。以往,這些因素很可能成為法庭從輕發落的理據,但今次律師的求情顯然未能奏效,也有人因此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被告擁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曾接受良好的教育,判刑結果會否有所不同?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客觀、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可惜的是,本港司法往往予人量刑不公的感覺,權貴犯法經常獲輕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淪為一句空話。

本港司法亂象層出不窮,許多案例非但未能彰顯法律的神聖與權威,反惹來爭議,不能不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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