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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沙賣方上訴押後判

印尼財團De Monsa大股東劉常仁父子所持的加寶有限公司,○七年簽訂臨約以4,560萬元購入貝沙灣第3座43樓及45樓A室複式單位,但交易未能完成,加寶被賣方索償。高院聆案官去年裁定賣方可沒收臨時訂金及重售物業,但須退還加寶進一步支付的462萬元訂金。賣方不服,昨提出上訴,高院押後判決。

賣方New Champion(Hong Kong)Ltd.昨除提出上訴外,又申請臨時令暫緩執行退還462萬元判決,因為加寶已根據該筆款項向New Champion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及提出清盤呈請。

申請暫緩退訂獲批

New Champion指清盤訴訟已排期於八月四日審理,但他們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的聆訊卻排期於較後的八月十九日,New Champion因此昨先行申請暫緩執行判決的臨時令,以候八月十九日的正式申請結果,高院昨批出該臨時令。

New Champion○七年三月先以3,639萬元,從發展商一手買入涉案單位,再於同年十一月與加寶簽訂臨約轉手,加寶先支付221萬元臨時訂金,並在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約情況下,向New Champion進一步支付462萬元訂金。

原審獲判重售物業

原審聆案官認為根據臨約,New Champion可以沒收臨時訂金及重售物業,而不得再追究加寶,因此判New Champion敗訴及須向加寶退還462萬元。

New Champion昨上訴堅稱,加寶並無採取適當行動行使上述臨約權力,加寶只是在沒有完成交易之後,才回覆賣方指根據涉案臨約條文,賣方不可向其索償,以限制賣方的索償行動。

上訴人:New Champion(Hong Kong) Ltd.

答辯人:加寶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A269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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